全民普法丨在地铁出站扶梯受伤,索赔十余万,您支持么?

原告李某甲乘坐地铁出站时,在自动扶梯上跌落受伤,遂起诉要求被告地铁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衣物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乘坐地铁七号线下车,出站乘坐自动扶梯时,跌落致伤。被告系地铁的运营商,自动扶梯属被告的管理范围。

原告:

我乘坐地铁出站,转乘自动扶梯时,自动扶梯突然停顿,导致我跌落致伤。我与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

事故发生时并非处于运输过程中。原告乘坐自动扶梯时携带物品又未拉好扶手,加之边上友人身体无意推挤,才导致原告跌落,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法院认为自动扶梯存在停顿现象且系造成原告跌落的原因之一,则原告也有违约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法院说法

乘客乘坐地铁出站转乘坐自动扶梯,不属于运输合同履行期间,不适用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有免责事由的规定。

但提供安全的电梯系运输合同中地铁公司所负的从给付义务,旅客亦负有谨慎使用义务,发生事故时,由地铁公司及旅客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