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签了“私了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与保险公司“私了”,很快拿到了赔偿款,后经鉴定构成伤残,那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私了协议”还算不算数?
 
案例:2022年10月8日,A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B某发生碰撞,致B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A某、B某均负同等责任。B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住院治疗6天,出院医嘱为出院后建议卧床休息1个月。A某驾驶的涉案车辆登记在某服务公司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23年2月,某保险公司、某服务公司与B某签订《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约定某保险公司赔付B某36600元,一次性了结。

同年3月31日,B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日。B某认为,自己通过“私了协议”获得的赔偿金额过低,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并判令被告另行赔偿。
 
法院审理:原告不具有医疗等专业知识,对自身伤情缺乏正确的认知、判断,而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理赔机构,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关键信息的掌握,也明显优于原告,有能力预判原告是否可能构成伤残,并预估案涉事故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时已充分了解原告伤情,既未向原告提示其可能构成伤残,也未合理约定赔偿数额,致使原告根据调解协议获得的赔偿,与实际损失之间差距过大,违反民事赔偿“填平原则”,不合理限制或排除了原告权利,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构成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撤销私了协议,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代某10.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