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过期作废?
年休假能休几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由此可见,劳动者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与其工作年限直接相关,工作年限不同的劳动者,享有不同天数的年休假。并且此处的累计工作时间,并不限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可以在新单位累计计算工作时间,进而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另外,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年休假期间。
 
本年度没休完的年假,第二年可以继续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年休假一般应当在一个年度内使用完毕。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实践中,职工休年假一般是由其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果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职工不得擅自休年假,也就自然不能擅自决定年假跨年度休息。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及时休年假,以免年假过期未休。
 
如果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假,该如何补偿呢?

休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各种障碍,变相剥夺或限制劳动者休年假。用人单位却因工作需要,在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年休假,但是应当对职工予以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当月已向劳动者支付了100%的工资,则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仅为日工资的200%,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