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市卫健委通报「襄阳健桥医院公开贩卖出生证贩卖婴儿」

11月7日下午,襄阳市卫健委针对媒体反映“襄阳健桥医院公开贩卖出生证贩卖婴儿”问题作出的情况通报。


该通报称,11月6日晚,工作专班进驻涉事医院,连夜询问了相关人员,并封存了相关资料作进一步核查。


目前,涉事医院妇产科已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医院院长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接受调查。工作专班已约见举报者获取了相关材料。相关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11月6日,有网帖举报湖北襄阳健桥医院涉嫌贩卖出生证明,称经过一年多的暗访发现,襄阳健桥医院院长叶某某勾结多地中介团伙,利用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办理出生证信息,物色客户,贩卖出生证明、疫苗本。该网帖称,买证者只需提供身份信息,给9.6万元,医院方面就会按照“正常”生产流程,在医院办理建档、产检、住院、分娩、出院等全套真实信息,“生产”两天出院后,客户就可以带着“买来的孩子”前往该医院采集足底血(新生儿出生采集足底血),后办理出生证明,全部过程最长7天就完成。同时,医院方面提供全国通用版本的疫苗接种本,并按照“真实”新生儿出生的流程“打疫苗”,打印乙肝及卡介疫苗注射记录、注射日期、疫苗生产厂家及疫苗批号。


医疗系统到底是怎么样的?医院为什么可以把孕妇从建档到孩子开出生证明全部做完的?而且就几天时间全权搞定,卫生管理部门一点不知情吗?没有管理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