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欢乐谷再通报过山车事故,共 28 人送医,4 人在ICU观察救治,景区该承担哪些责任?

10月29日晚,深圳市南山区委(区政府)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欢乐谷景区“10·27”过山车碰撞事故医疗救治的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10月27日事发当晚,有8名伤者第一时间由120急救车送往港大深圳医院救治,随后陆续又有人员经转运或自行前往港大深圳医院、南山医院、华侨城医院检查就诊。三家医院共接诊28人,其中11人经检查无碍后自行离开。目前共有17人留院诊治(4人因颅脑损伤、骨盆骨折等伤情,在ICU观察救治,生命体征平稳;13人为软组织挫伤、轻微骨折等伤情,在普通病房继续观察治疗)。接下来,市、区卫健部门将继续统筹调配医疗资源,全力做好伤者救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深圳欢乐谷方面应该积极的对于患者进行主动的赔偿,尽到自己的应该负的责任,游客只要上了游乐园的设备设施,基本没有自主控制身体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