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网红小慧君为实现低成本解约目的虚构性骚扰,如何看待其行为?_重庆法律_重庆法务_重庆普法_法律咨询_法务咨询

本次事件包括性骚扰、合同纠纷、虚假信息诽谤、法院判决不履行和侵犯名誉权等问题。


一、性骚扰问题

在小慧君的视频中,她指控赤度公司老板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以虚构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合同纠纷问题

小慧君与赤度公司签订了短视频独家协议,但后来因为想解约而引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若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虚假信息诽谤问题

小慧君和姚某杰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孙灏羽的虚假信息,声称其存在性骚扰行为,并以此施加舆论压力达到解约的目的。这是一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不当行为,属于虚构事实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以虚构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不履行问题

根据报道,强制执行力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内容进行履行。如若违反,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制裁。


五、侵犯名誉权问题

根据6月26日、6月28日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显示,认定小慧君签订的短视频独家协议合法有效,小慧君和姚某杰为实现“低成本”解约目的虚构孙灏羽性骚扰的短视频用舆论施压赤度公司,其行为侵犯赤度公司名誉权。侵犯名誉权是一种不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